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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yun.com-逮捕新划定:此种情况,公安机关不再提请检察院机关审查逮捕

发布日期:2023-08-31 18:11浏览次数:
本文摘要: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团结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宁静部、司法部团结公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提到,公安机关在侦查历程中,应当见告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宽处置惩罚和认罪认罚的执法划定,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状师的意见,记载在案并随案移送。 《意见》划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公安机关认为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不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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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团结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宁静部、司法部团结公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提到,公安机关在侦查历程中,应当见告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宽处置惩罚和认罪认罚的执法划定,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状师的意见,记载在案并随案移送。

《意见》划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公安机关认为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不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对提请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不需要逮捕的,应看成出不批准逮捕的决议。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实时审查羁押的须要性,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须要的,应当变换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意见》中专门强调,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同步开展认罪教育事情,但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认罪,不得作出详细的从宽答应。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处罚的,应当记载在案并附卷。

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情况。认为案件切合速裁法式适用条件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中建议人民检察院适用速裁法式管理,并简要说明理由。对可能适用速裁法式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快速管理,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可以集中移送审查起诉,但不得为集中移送拖延案件管理。对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期间或者重大案件听取意见中提出的开展认罪认罚事情的意见或建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努力开展相关事情。

《指导意见》还提到,加速推进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治理中心建设,探索在执法办案治理中心设置速裁法庭,对适用速裁法式的案件举行快速管理。在公布会上,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孙萍接受人民公安报记者提问时表现,公安机关会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部门定期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举行交流,通报案件管理情况,总结实践履历,研究解决问题,在实践中不停富厚和生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努力落实、不停完善跨部门绿色通道、专人联络、定期通报、联席集会等事情机制,不停提升案件管理质量和效率。《意见》全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宁静部 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19〕13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瞄准确实时处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有效实施,凭据执法和有关划定,联合司法事情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凭据犯罪的详细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水平,实行区别看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要只管依法从简从快从宽管理,探索相适应的处置惩罚原则和办案方式;对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取得体谅、告竣息争、尚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宁静感的,要努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是对其中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一般应当体现从宽;对严重危害国家宁静、公共宁静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应当慎重掌握从宽,制止案件处置惩罚显着违背人民群众的公正正义看法。

2.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管理认罪认罚案件,既要思量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又要思量其所犯罪行的轻重、应负刑事责任和人身危险性的巨细,依照执法划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罚当其罪,制止罪刑失衡。特别是对于配合犯罪案件,主犯认罪认罚,从犯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注意两者之间的量刑平衡,防止因量刑失当严重偏离一般的司法认知。

3.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管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以事实为凭据,以执法为准绳,严格根据证据裁判要求,全面收集、牢固、审查和认定证据。

坚持法定证明尺度,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裁判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实,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尺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打消案件、不起诉决议或者宣告无罪。4.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

管理认罪认罚案件,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分工卖力、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推进从宽落实。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强化对自身执法司法办案运动的监视,防止发生“权权生意业务”、“权钱生意业务”等司法糜烂问题。二、适用规模和适用条件5.适用阶段和适用案件规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串刑事诉讼全历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置惩罚的时机。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凭据案件详细情况决议。6.“认罪”的掌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可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体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现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门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门,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7.“认罚”的掌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体现为表现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体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议,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体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体现,应当联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罪致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现“认罚”,却黑暗串供、滋扰证人作证、扑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产业,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法式选择权,差别意适用速裁法式、浅易法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三、认罪认罚后“从宽”的掌握8.“从宽”的明白。从宽处置惩罚既包罗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罗法式上从简处置惩罚。“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体现执法划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置惩罚。但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结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管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凭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水平,联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思量认罪认罚的详细情况,依法决议是否从宽、如何从宽。对于减轻、免去处罚,应当于法有据;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幅度以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和量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议或者讯断免予刑事处罚。

9.从宽幅度的掌握。管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差别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体现,以及罪行严重水平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

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罪行较重、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10.获得执法资助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管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执法资助,确保其相识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执法结果,自愿认罪认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通知值班状师为其提供执法咨询、法式选择建议、申请变换强制措施等执法资助。切合通知辩护条件的,应当依法通知执法援助机构指派状师为其提供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见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状师,获得执法资助,并为其约见值班状师提供便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执法资助请求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通知值班状师为其提供执法资助。11.派驻值班状师。执法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状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为派驻值班状师提供须要办公场所和设施。

执法援助机构应当凭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的执法资助需求和当地执法服务资源,合理摆设值班状师。值班状师可以定期值班或轮流值班,状师资源短缺的地域可以通过探索现场值班和电话、网络值班相联合,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毗邻设置团结事情站,省内和市内统筹调配状师资源,以及建设政府购置值班状师服务机制等方式,保障执法援助值班状师事情有序开展。12.值班状师的职责。值班状师应当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权益,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充实相识认罪认罚性质和执法结果的情况下,自愿认罪认罚。

值班状师应当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下列执法资助:(一)提供执法咨询,包罗见告涉嫌或指控的罪名、相关执法划定,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执法结果等;(二)提出法式适用的建议;(三)资助申请变换强制措施;(四)对人民检察院认治罪名、量刑建议提出意见;(五)就案件处置惩罚,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六)引导、资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执法援助;(七)执法法例划定的其他事项。值班状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为值班状师会见提供便利。

危害国家宁静犯罪、恐怖运动犯罪案件,侦查期间值班状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状师可以查阅案卷质料、相识案情。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值班状师查阅案卷质料提供便利。值班状师提供执法咨询、查阅案卷质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出书面意见等执法资助运动的相关情况应当记载在案,并随案移送。13.执法资助的衔接。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差别诉讼阶段,可以由派驻看守所的同一值班状师提供执法资助。

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一诉讼阶段的值班状师可以在后续诉讼阶段继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执法资助。14.拒绝执法资助的处置惩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委托辩护人,拒绝值班状师资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允许,记载在案并随案移送。可是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状师加入。

15.辩护人职责。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或者执法援助机构指派状师为其辩护的,辩护状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否认罪认罚举行相同,提供执法咨询和资助,并就治罪量刑、诉讼法式适用等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

五、被害方权益保障16.听取意见。管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署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方告竣息争协议、调整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体谅,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思量因素。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听取意见情况应当记载在案并随案移送。17.促进息争体谅。对切合当事人息争法式适用条件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努力促进当事人自愿告竣息争。

对其他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向被害方赔偿损失、赔罪致歉等方式获得体谅,被害方出具的体谅意见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促进当事人息争体谅历程中,应当向被害方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公诉案件当事人息争适用法式等详细执法划定,充实听取被害方意见,切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努力协调管理。

18.被害方异议的处置惩罚。被害人及其诉讼署理人差别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置惩罚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告竣调整或者息争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而且愿意努力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显着不合理,未能告竣调整或者息争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置惩罚。六、强制措施的适用19.社会危险性评估。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思量因素。对于罪行较轻、接纳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划定的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据犯罪性质及可能判处的刑罚,依法可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20.逮捕的适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公安机关认为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不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对提请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不需要逮捕的,应看成出不批准逮捕的决议。21.逮捕的变换。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实时审查羁押的须要性,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须要的,应当变换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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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侦查机关的职责22.权利见告和听取意见。公安机关在侦查历程中,应当见告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宽处置惩罚和认罪认罚的执法划定,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状师的意见,记载在案并随案移送。

对在非讯问时间、办案人员不在场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事情人员或者辩护人、值班状师表现愿意认罪认罚的,有关人员应当实时见告办案单元。23.认罪教育。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同步开展认罪教育事情,但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认罪,不得作出详细的从宽答应。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处罚的,应当记载在案并附卷。24.起诉意见。

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情况。认为案件切合速裁法式适用条件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中建议人民检察院适用速裁法式管理,并简要说明理由。对可能适用速裁法式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快速管理,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可以集中移送审查起诉,但不得为集中移送拖延案件管理。

对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期间或者重大案件听取意见中提出的开展认罪认罚事情的意见或建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努力开展相关事情。25.执法办案治理中心建设。加速推进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治理中心建设,探索在执法办案治理中心设置速裁法庭,对适用速裁法式的案件举行快速管理。

八、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的职责26.权利见告。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应当见告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执法划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法式选择权。

见告应当接纳书面形式,须要时应当充实释明。27.听取意见。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下列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状师的意见,记载在案并附卷:(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执法划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去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法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人民检察院未采取辩护人、值班状师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28.自愿性、正当性审查。

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有无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二)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三)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白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执法结果;(四)侦查机关是否见告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置惩罚和认罪认罚的执法划定,并听取意见;(五)起诉意见书中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六)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赔罪致歉。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开展认罪认罚事情。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依照执法划定处置惩罚。

29.证据开示。人民检察院可以针对案件详细情况,探索证据开示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和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及自愿性。

30.不起诉的适用。完善起诉裁量权,充实发挥不起诉的审前分流和过滤作用,逐步扩大相对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对认罪认罚后没有争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议。

人民检察院应当增强对案件量刑的预判,对其中可能判处免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议。对认罪认罚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议。31.签署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法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状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看守所应当为签署具结书提供场所。具结书应当包罗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法式适用等内容,由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状师签名。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神经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署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上述情形犯罪嫌疑人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32.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提出量刑建议,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质料。量刑建议书可以另行制作,也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33.量刑建议的提出。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实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状师的意见,只管协商一致。

管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庞大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没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凭据犯罪的事实、性质等,在基准刑基础上适当减让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综合认罪认罚和其他法定量刑情节,参照相关量刑规范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主刑从宽的幅度可以在前款基础上适当放宽;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在前款基础上可以适当缩减。建议判处罚金刑的,参照主刑的从宽幅度提出确定的数额。

34.速裁法式的办案期限。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切合速裁法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议;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凌驾一年的,可以在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议。九、社会观察评估35.侦查阶段的社会观察。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举行观察评估。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委托社区矫正机构举行观察评估,社区矫正机构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完成观察评估的,应当实时将评估意见提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并抄送公安机关。36.审查起诉阶段的社会观察。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拟提出缓刑或者管制量刑建议的,可以实时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举行观察评估,也可以自行观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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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已收到观察质料的,应当将质料一并移送,未收到观察质料的,应当将委托文书随案移送;在提起公诉后收到观察质料的,应当实时移送人民法院。37.审判阶段的社会观察。被告人认罪认罚,人民法院拟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可以实时委托被告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举行观察评估,也可以自行观察评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观察评估意见,是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重要参考。

对没有委托社区矫正机构举行观察评估或者讯断前未收到社区矫正机构观察评估陈诉的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切合管制、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判处管制、宣告缓刑。38.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

受委托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凭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寓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体现、犯罪行为的结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克制的事项等举行观察相识,形成评估意见,实时提交委托机关。十、审判法式和人民法院的职责39.审判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正当性审查。管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见告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执法划定,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状师的意见。庭审中应当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正当性举行审考核实,重点核实以下内容:(一)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有无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三)被告人是否明白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执法结果;(四)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是否推行见告义务并听取意见;(五)值班状师或者辩护人是否与人民检察院举行相同,提供了有效执法资助或者辩护,并在场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

庭审中审判人员可以凭据详细案情,围绕治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等举行发问,确认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是否真诚悔罪。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或者认罪认罚后又忏悔,依法需要转换法式的,应当根据普通法式对案件重新审理。发现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依照执法划定处置惩罚。40.量刑建议的采取。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举行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实,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采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纷歧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量刑建议适当,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纷歧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听取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审理认治罪名的意见,依法作出裁判。人民法院不采取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41.量刑建议的调整。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显着不妥,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见告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取;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显着不妥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讯断。适用速裁法式审理的,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应当在庭前或者当庭提出。调整量刑建议后,被告人同意继续适用速裁法式的,不需要转换法式处置惩罚。42.速裁法式的适用条件。

下层人民法院统领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实,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法式的,可以适用速裁法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法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法式管理:(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神经病人的;(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配合犯罪案件中部门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法式有异议的;(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署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告竣调整或者息争协议的;(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法式管理的案件。

43.速裁法式的审理期限。适用速裁法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凌驾一年的,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审结。

44.速裁案件的审理法式。适用速裁法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例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举行法庭观察、法庭辩说,但在讯断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人民法院适用速裁法式审理案件,可以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时一并送达权利义务见告书、开庭传票,并核实被告人自然信息等情况。

凭据需要,可以集中送达。人民法院适用速裁法式审理案件,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

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公诉人集中出庭支持公诉。公诉人简要宣读起诉书后,审判人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事实、证据、量刑建议以及适用速裁法式的意见,核实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正当性,并核实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情况。适用速裁法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集中审理的,可以集中当庭宣判。宣判时,凭据案件需要,可以由审判员举行法庭教育。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45.速裁案件的二审法式。被告人不平适用速裁法式作出的第一审讯断提出上诉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根据下列情形划分处置惩罚:(一)发现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的,应当裁定打消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法式重新审理,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罚;(二)发现被告人以量刑不妥为由提出上诉的,原判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量刑不妥的,经审理后依法改判。46.浅易法式的适用。下层人民法院统领的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实,被告人对适用浅易法式没有异议的,可以适用浅易法式审判。适用浅易法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公诉人可以简要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量刑建议及适用浅易法式的意见,核实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正当性。

法庭观察可以简化,但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应当举行观察、质证,法庭辩说可以仅围绕有争议的问题举行。裁判文书可以简化。47.普通法式的适用。

适用普通法式管理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适当简化法庭观察、辩说法式。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合议庭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的意见,核实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正当性。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

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举行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须要观察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举行质证。法庭辩说主要围绕有争议的问题举行,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48.法式转换。人民法院在适用速裁法式审理历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情形的,应当转为普通法式审理。

发现其他不宜适用速裁法式但切合浅易法式适用条件的,应当转为浅易法式重新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浅易法式审理情形的,应当转为普通法式审理。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适用速裁法式审理案件历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速裁法式审理情形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转为普通法式或者浅易法式重新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浅易法式审理情形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转为普通法式重新审理。

49.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置惩罚。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但当庭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凭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就治罪和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裁判。50.第二审法式中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置惩罚。被告人在第一审法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法式中认罪认罚的,审理法式依照刑事诉讼法例定的第二审法式举行。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凭据其认罪认罚的价值、作用决议是否从宽,并依法作出裁判。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法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十一、认罪认罚的忏悔和撤回51.不起诉后忏悔的处置惩罚。

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议后,犯罪嫌疑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不努力推行赔罪致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举行审查,区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处置惩罚:(一)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切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划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打消原不起诉决议,依法重新作出不起诉决议;(二)认为犯罪嫌疑人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例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去刑罚的,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议;(三)清除认罪认罚因素后,切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凭据案件详细情况打消原不起诉决议,依法提起公诉。52.起诉前忏悔的处置惩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忏悔的,具结书失效,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提起公诉。

53.审判阶段忏悔的处置惩罚。案件审理历程中,被告人忏悔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凭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需要转换法式的,依照本意见的相关划定处置惩罚。54.人民检察院的执法监视。

完善人民检察院对侦查运动和刑事审判运动的监视机制,增强对认罪认罚案件管理全历程的监视,规范认罪认罚案件的抗诉事情,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十二、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的管理55.听取意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署理人的意见,法定署理人无法加入的,应当听取合适成年人的意见,但受案时犯罪嫌疑人已经成年的除外。

56.具结书签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其法定署理人应当加入并签字确认。法定署理人无法加入的,合适成年人应当加入签字确认。

法定署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57.法式适用。

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不适用速裁法式,但应当贯彻教育、作用、挽救的目标,坚持从快从宽原则,确保案件实时管理,最大限度掩护未成年人正当权益。58.法治教育。

管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做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服法、悔悟教育事情,实现惩教联合目的。十三、附则59.国家宁静机关、军队守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牢狱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意见的有关划定。60.本指导意见由会签单元协商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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